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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30件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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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7月24日电 (朱江)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2018年典型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30件。其中,新西兰网红代购奶粉品牌A2中国经销商因使用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形象进行广告宣传活动,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2018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8104件,同比增长64.2%;罚没金额达到11668.70万元,同比增长17.0%。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多次发布“经过正统开光的本命佛守护神,长期佩戴能够清除负能量,使佩戴者改善跌宕起伏的运势,摆脱诸事不顺的厄运,化解流年凶灾,财源滚滚来”、“对于家庭不和,破财,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等,本命佛也是必须的选择”等迷信色彩的广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8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在官网宣传温泉功效中使用了“有助于平衡神经功能,健胃整肠,促进机体的消化、吸收、代谢功能,对风湿痛、痛风、关节炎等疾病有较好疗效”等与医疗用语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医疗广告宣传了减肥的5种诊疗方法,并附有4位减肥医生的基本情况、擅长的治疗类型以及照片。还有5位患者的成功案例,并附有患者照片以及在患者其医院治疗减肥前后的对比照片,其网站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大部分内容未经审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网店中发布食品广告中描述该产品有抗癌功效、可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3376元。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长风文化商务区,顶级资源集萃”“国家级盛会落址加速区域崛起…未来升值潜力和投资价值不可限量”“高端配套环伺,为品质生活加冕:成成中学、太原第二外国语学校等知名学府…”“再造一个恭王府”等内容,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8年5月,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晋源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万元。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发布的医院介绍及“光动力基因免疫诱导治疗方法”、“前列腺多维汇聚治疗技术”等医疗广告内容中有多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经核查,其官网上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未经卫生部门审查,属未经审核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广告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000元。

  当事人在其销售“美味研”牌海带菜产品的网页上宣称:“海带是一种营养价值很高的蔬菜,同时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含有丰富的碘等矿物质,海带含热量低、蛋白质含量中等、矿物质丰富,研究发现,海带具有降血脂、降血糖、调解免疫、抗凝血、抗肿瘤、排铅解毒和抗氧化等多种生物功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网站平台信息链接内容为“万达娱乐”广告,含有赌博的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2018年6月,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为对其经销的A2奶粉进行宣传推广,邀请艺人胡可参与其品牌网络直播活动,并使用胡可及其子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后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自媒体使用胡可及其子的姓名和形象为其产品进行代言,而胡可其子在当事人组织活动及广告发布时,实际年龄未满十周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在其网店上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医学级玻尿酸含量5%的爽肤水,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BICELLE 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修护敏感肌肤屏障必备……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及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利用其官网发布的产品广告中包含“选出预期目标涨幅不低于20%个股,综合选股成功率高达83.21%”等有关收益率的宣传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开设名为“扬州凯威体育用品厂”的网店。在发布有关护膝、护肘产品广告中使用了“用于治疗和预防膝关节的受伤”、“用于预防及治疗肘关节和肌腱部位的伤害,提供保暖,减轻疼痛,适用于肘部伤害及关节炎的复健”等宣传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4064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中联百思美专卖店”销售“中联小吊扇”。产品图片中含有“专利驱蚊设计”宣传内容,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5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并提高业绩,根据内网上拍摄的汽车图片编造车辆相关信息并修改成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售价,并将此类信息发布到某网站上进行经营交易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3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委托相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绩溪网(绩溪论坛)”上发布含有“你买店铺 我付按揭,10年70%收益”字样的互联网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690元。

  当事人在微信号为peiniw的公众平台上发布虚构的越战老兵悲惨故事并使用虚假“长乐乡乐北村的贫困证明”材料来博取网民的同情心,从而扩大桂圆干销量。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2月,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300元。

  当事人在其自行运营的“香榭丽都”微信公众号、九江意讯传媒有限公司运营的“九江生活”微信公众号和九江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运营的“住在九江网”和“住在九江”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广告包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以及设计效果图上均未标明“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当事人利用医院网站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及保证”等用语,并对该网站进行推广。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介绍公司普通产品时使用了“开胃健脾、增强食欲、促进消化、助睡眠、美容养颜、强化骨骼、提高智力、促进新陈代谢、促进生长发育、增强心肌活力、加强骨骼健康、抵抗其他有害元素的侵袭”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页面在无任何依据及证明材料的情形下宣传:“周口妇科第一品牌!专业妇科医院!开展不孕不育、无痛人流、妇科炎症、宫颈疾病、妇科整形等妇科疾病治疗,为您提供私密的女性疾病咨询及妇科保健常识资讯。周口博爱妇科医院,十二年品牌,呵护陪伴!----”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6月,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000元。

  当事人李亚为介绍其所推销的“权健”牌权杨胶囊、昱齐胶囊、昱强胶囊和经络综合治疗仪,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四种商品的图片并附有“治疗颈椎病!”字样的宣传广告。同时委托其微信好友侯某、沈某在各自微信朋友圈转发上述广告。当事人所推销的“权健”牌经络综合治疗仪不属于医疗器械,权杨胶囊、昱齐胶囊和昱强胶囊均属于保健食品,而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上述四种商品可以治疗颈椎病,且没有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互联网平台网店“心家宜厨具旗舰店”网页上发布标注有“专利帆船造型”、“专利编号:0.8”、“专利外观设计”等内容的商品广告。上述专利最后缴纳年费日期为2015年7月7日,已因未缴年费而失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5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开设网页销售产品,在其所销售的罗汉果的广告宣传中有“抗衰老、抗癌及益肤美容作用;有降血脂及减肥作用,可辅助治疗高脂血症”等宣传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5月,灵川县工商和质量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640元。

  当事人在其网站网页上宣称“我们与全国超过500家大型火锅店长期稳定供应底料”,并使用“巴蜀功夫火锅上海浦东店”、“巴蜀功夫自助火锅店江苏扬州店”、“巴蜀功夫火锅河北邢台店”、“巴蜀功夫大盘鸡贵州遵义店” 以及售后评议截图等图片广告宣传内容,且不能提供其广告宣传内容的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5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网店“予然茹植美妆专营店”销售的“CYUN男士硫磺头皮洗剂”中对功效的介绍有“止脱”“可多处使用的滋养液除增眉毛外,亦可增其他毛发”、“增鬓角、增胸毛、增腋毛、增腹毛”“品名:眉毛滋养液”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CYUN眉毛滋养液”于2018年1月9日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为非特殊用途类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亦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增长毛发的功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5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网站投放标题内容为“成都三环房价破三万指日可待!万元出头抢西二环地铁房”等字样的广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94150.94元,并处罚款105849.06元。

  当事人利用其互联网网页设计制作发布“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收益高常识资讯,风险小,品质优”、“保值增值收益标准:闲散资金年度固定分红30%”等内容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广告时,使用了没有任何依据的“十强品牌”、“85%的回头客”、“3天学会 7天开店 3个月快速创业成功”等广告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2万元。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上使用了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治愈率95%以上、有效率98%、确保手术一次成功,无后遗症等广告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阿克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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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申佳平)“5月份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一些新变化,国际疫情也有一些新发展,国内也面临不少新情况。但总的看,5月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继续显现,国民经济保持稳定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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