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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考点汇总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 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 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 行政行为。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表现在: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如作出行政处罚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 相对人权益的方式。禁止“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1.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2.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常识资讯。
2.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 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 和材料。
2.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 政(许可)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 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