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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常识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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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领事是由一国政府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

  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职衔包括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等。在中国具体实践中,对外委派的领事官员有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

  答:名誉领事,又称选任领事,通常是一国政府从接受国当地居民中选任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兼职官员,可以是派遣国国民,也可以是接受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新中国成立至今,未曾向外国委派过名誉领事。

  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在实践中,各国基本不设立副领事馆。

  答:领馆辖区(也称领区)是指为领事机构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每个领事机构只能在其所管辖区内执行领事职权。这个辖区通常是两国在签署设立领事机构相关协议时确定的。

  答:主要区别:(一)领馆一般只在接受国的领区内,执行各种由相关条约和法律所规定或依国际惯例所实行的领事职务;使馆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处理与接受国间的全部外交事务。(二)领馆一般只能与领区内的地方主管当局联系或办理交涉;使馆有权“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三)领馆一般仅限于保护本馆辖区内的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使馆保护接受国全境内的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四)领馆和使馆虽均有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职务,但两者在性质和层次上有差别。(五)领事官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得准予承办外交事务,而外交代表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

  答: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中国内地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官员在接到您的求助后,将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具体情形,在职责范围内为您提供必要协助,包括:

  (一)如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领事官员可以向所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其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并向您提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渠道、建议及必要协助。

  (二)如您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所在国采取措施,领事官员可以向所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要求其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如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等,领事官员可以应您的要求或经您的同意,按照该国法律和有关双边或国际条约对您进行领事探视,了解您的相关需求,要求所在国有关部门给予您人道主义待遇并保障合法权益。

  (三)如所在国审理涉及您的案件,如领事官员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根据该国法律和有关双边或国际条约进行旁听,并要求所在国有关部门保障您的诉讼权利。

  (四)如您的中国籍亲属在国外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在您已经履行所在国必要法律程序后,领事官员可以向所在国有关部门核实及通报情况,敦促其依法妥善处理。

  (五)如您因财物失窃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领事官员可以为您联系亲友、获取必要救济等提供协助。

  (六)如您的中国籍亲属在国外下落不明,领事官员可以向您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所在国警方立案的,可以敦促所在国警方及时妥善处理。

  (七)如您因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受伤,领事官员可以根据相关情形向所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敦促其开展紧急救助和医疗救治,要求其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八)如您的中国籍近亲属在国外意外死亡,领事官员可以为您按照所在国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提供协助,告知您当地关于遗体、遗物处理时限等规定,要求所在国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并妥善保管遗体、遗物。

  (九)如所在国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严重传染病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致使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领事官员可以敦促所在国采取措施保护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

  (十)如您在所在国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或突发疾病,领事官员可以应您的要求,提供当地法律服务、翻译和医疗等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供您参考选用。

  (十一)如您遗失或因故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领事官员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您签发相应的旅行证件。

  (一)妥善安排国外行程。建议您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中国领事APP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网站,关注“领事直通车”和驻外使领馆微信公众号,认真了解目的地国别信息,访问目的地相关官方网站,了解当地政治情况、社会治安、流行疾病、自然气候、风俗习惯、生活禁忌,尤其是易发安全事故等信息,将人身安全置于首位,妥善安排在国外的行程,同时保证足够的经费。

  (二)关注目的地风险提示。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在评估外国安全风险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发布相应的风险提示信息,并根据安全形势变化,及时发布风险应对和旅行建议。旅行建议分“注意安全”、“谨慎前往”和“暂勿前往”三级。建议您从保障自身安全的角度,及时关注跟进,根据自身需要,理性评估风险,慎重作出决定。

  (三)了解应急联系方式。建议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中国领事APP查询了解目的地报警、急救等应急求助电话、拨打方式和驻外使领馆领事保护值班电话。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小时开通。建议留存有关联系方式,以备急需时使用。

  (四)检查确认护照有效。根据国际通行要求,护照剩余有效期通常不应少于6个月。建议保持护照整洁,避免水浸洗或电子芯片页折损、遗失,以免影响申请签证、入出境及国外行程安排。建议准确填写护照“应急资料”页,护照、身份证、境外保险单(如有)及护照电子照片一并发送到本人电子信箱留存,携带几张纸质照片和未成年人出生证明复印件等,以备需要时使用。

  (五)了解目的地国入境要求。建议了解目的地外国人管理法规和入出境要求。如需申办签证,请按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网站要求,提前申请并办妥入(过)境签证。如可办落地签证或免办签证,应确认入境目的和手续材料符合目的地要求。确保签证种类应与出国目的相符,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与出国计划一致。入境后应留意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如需要应提前申请延期。

  (六)购买合适保险和机票。国外安全风险和医疗救治费用相对较高,建议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出国目的和行程,以及目的地风险、医疗条件等,购买符合自身情况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等保险。在海外旅游,可能面临安全上的不确定性,建议行前结合实际情况购买专项保险。购买机(车、船)票应充分考虑可变因素,为中转留足时间,确保转机联程妥善衔接。因部分城市拥有多个机场,应事先确定抵达或中转机场的具体名称和位置。

  检疫和防疫要求。遵守目的地人员入出境验放、动植物检疫和海关监管要求,按要求进行相关体检和预防接种,取得符合要求的文件。提前了解前往国家和地区入境及防疫管理政策,根据目的地要求做好准备。如需携带处方药,建议事先了解目的地国有关规定,携药不超过目的地海关对种类和数量等的限制要求,同时携带处方、药品的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以备查验。

  海关禁止、限制性要求。各国均禁止毒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等入境,对食品、动植物制品、酒、烟草等有明确的禁止或限量要求,对携带货币入境有额度限制,建议行前充分了解。请勿携带违禁物品,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入境。请务必避免为他人携带行李物品,特别是违禁物品或不了解的物品。按要求如实申报限制性物品情况和现金金额。

  其他须知。请如实回答海关、移民等工作人员的问询,配合执法并保持理性和必要尊重。在签署相关文件前应仔细阅读并确认接受文件内容,必要时寻求翻译、律师的帮助。遵守外国人管理法规,按要求及时办理外国人登记等手续。

  (八)尊重目的地文明习俗。为更好融入当地、保证行程顺利,避免潜在风险,出行前请注意了解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注意自身形象,衣着和言谈举止与所处环境协调得体。如避免在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不在排队等候时插队,不在禁烟的场所吸烟,不在禁止拍照的地方拍摄,不违规使用无人机拍摄等等。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信仰,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留意标识提示,听从工作人员引导,勿闯入未开放或禁止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九)主动登记个人信息。为便于在您需要时,及时、准确为您提供协助,建议并鼓励您通过中国领事APP“海外中国公民登记功能”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建立的相关平台,如实登记并及时更新个人相关信息。已登记人员将更快地得到相关使领馆提供的信息推送、应急联系、紧急救助等服务。如您离开该国,亦请及时做好离开的登记备案。

  (十)与亲友保持定期联系。强烈建议出行前将日程发给亲友,开通电话国际漫游或在当地购买电信服务,与亲友约定好联系方式,并在国外期间持续保持联系。在前往偏远无信号地区前后,或在当地发生自然灾害、治安案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后,更应主动、及时联系亲友,报告平安,或寻求他们的建议和帮助。将护照信息页、签证页等拍照发给亲友,并及时告知在当地详细住址、手机号码及联系人(朋友、同事、同学或老师等)的联系方式等,以备不时之需。

  (十一)切勿从事非法活动。坚决同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非法活动划清界限,如您受骗误入网赌、电诈团伙,请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设法向当地警方报警。如您因受骗从事非法活动导致逾期滞留,且无护照等有效证件,可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如实报告本人情况,使领馆将在向国内主管部门核实您的身份后为您补办相关旅行证件,供您回国使用。在此情况下,为确保回程顺利,您还须向当地移民部门了解是否需补办相关出境手续。

  (十二)理性应对入境受阻。如遇入境受阻,建议与移民官员耐心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尽可能提供证明材料,避免言语或行为抵触。如被安排遣返,请及时联系来程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尽快安排遣返机票,同时主动向亲友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告知情况。使领馆会在可行条件下,向移民官员了解情况并予以解释,但使领馆无权干涉当地移民官员执行公务和主管部门所作决定,也不能确保您最终能被允许入境。如您认为在此过程中权益受损,可冷静保存证据,通过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司法起诉等正当途径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以下几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以及香港特区护照和澳门特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可统称为“因公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简称旅行证)、回国证明、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入境身份陈述书、澳门特区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替代证件,发给不便或不必持用护照的中国公民。如无特殊加注,旅行证均为两年内多次往返中国有效。护照和旅行证均不能延期。如申请获得第三国签证,旅行证持有人可以前往第三国旅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受理中国公民的护照和旅行证申请,并办理护照加注等各类手续。

  答:在国外遗失护照、护照被盗或因毁损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办护照或旅行证件。详细信息请浏览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网页,了解相关申办手续和联系方式。已报失的护照不能继续使用,否则将导致持用人在出入境时受阻,甚至受到处罚。

  答: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后,无论原持的中国护照是否有效,均不能继续用于出入境。持外国护照首次申请中国签证时,需将原持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答: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十二类、十六种,分别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赴中国长期(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答:中国签证上除载有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及护照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外,还载有有效期、入境次数及停留期等签证信息。签证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在华工作(持“Z”字签证,具体以签证加注为准)、学习(持“X”字签证)、定居(持“D”字签证)、家庭团聚(持”Q--1”字签证)、长期探亲(持”S--1”字签证)人员及常驻记者(持“J--1”字签证)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外交、领事机构常驻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答:属下列之一种情况的外国人来华可以免办签证:(一)双边协议。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定或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人员来华可免办签证。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二)直接过境。具体信息请参阅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过境24小时免签:过境72小时/144小时免签:(三)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者。赴华学习、任职、就业、家庭团聚、长期探亲的外国人和常驻外国记者,入境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四)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者。(五)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APEC虚拟卡持卡人自2023年5月1日起可免签入境)。(六)前往珠三角、海南岛、桂林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2、海南省入境旅游免签:

  3、下列国家旅游团(2人及以上),由广西桂林市旅游主管部门审定资质的旅行社组织接待,由桂林机场口岸整团入出境,可免办签证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停留不超过6日: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新加坡、文莱、菲律宾。(七)部分国家持普通护照的公民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和过境不超过15天,可免签入境。具体信息请咨询中国驻相关国家使领馆。

  (八)免签入境或过境情况可能动态调整,建议行前进一步咨询中国驻相关国家使领馆或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香港特区可实行出入境管制。因此,外国人同时赴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除免签情况外,均须事先办妥赴港签证和来华签证。

  答:请登陆中国领事服务网(“外国人来华Visit China”栏目查询更多关于中国签证的信息。目前,中国驻外使领馆已启用在线上填写的电子签证申请表,不再受理纸质《签证申请表》,详情请询有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或中国签证在线填表系统网站()。

  答:(一)办理好护照、来华签证等各类手续,携带动植物、货币等入境须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在华居、停留期间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二)了解中国有关地方的天气气候、风俗习惯、饮食禁忌等,可携带字典、地图册、常用电话号码(包括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报警求助)等以备查询。(三)在中国境内如遇困难(遗失护照、财物、突患疾病等)无力解决的,可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等反映,寻求救助。

  答:通常情况下,中国公民申办签证前常识资讯,应先了解户籍地或常住地是否属前往国驻华领馆辖区范围,如是,则应向该领馆申办签证;如不是,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外国人申办来华签证,也应按此原则向相应中国驻外使领馆递交申请。

  答:不一定。入境国边检机关如果认为拟入境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与旅行目的、行程及所持签证种类不符,或发现未按入境国要求注射疫苗,或认为入境后可能会对该国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等,有权拒绝其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居住于国外的中国公民、中资企业或机构的中国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证申请。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驻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中国国内领事认证机构,是指外交部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办)。中国国外领事认证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年11月7日,《公约》在华生效实施,中国自该日起签发附加证明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缔约国间通行使用,无需再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同样,加贴其他《公约》缔约国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直接送中国使用,无需再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中国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

  附加证明书是《公约》缔约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约》第一条中所述的公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用文方可通过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中国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及外交部委托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非《公约》缔约国使用,应办理领事认证。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应办理附加证明书。《公约》缔约国名单可在中国领事服务网()相关栏目查询。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非《公约》缔约国使用,如需办理领事认证,应先向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申办领事认证,再向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应向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申请办理。

  非《公约》缔约国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一般情况下,应在文书出具国当地办理领事认证手续后,再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公约》缔约国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一般情况下,只需在文书出具国当地办理附加证明书手续即可。

  在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前提下,中国驻外使领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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